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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大仲说”系列---仲裁的起源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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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即“中人裁决”,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该第三者是国家司法机关以外的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或仲裁机构。


仲裁制度是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由普通民众通过自身的智慧与经验慢慢积累起来的。仲裁作为与诉讼并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有人认为,仲裁的出现甚至比诉讼更早。

十二铜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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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公元前621年,希腊雅典城邦的执行官德拉古在雅典成文法典中记载了仲裁的相关内容,城邦之间发生的争议,常常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古罗马在公元前454年至452年制定了举世闻名的“十二铜表法”,其中对仲裁有专门的规定。公元前390年,高卢族入侵古罗马,铜表被毁,但是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方式被流传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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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中世纪时期,仲裁被广泛地应用于裁断由民商事贸易引起的纠纷案件。商业贸易在这一时期极盛发展,也促成了商事仲裁的活跃。14世纪末,瑞典地方法典对仲裁制度赋予了法律地位。第一部有关仲裁的法案于1697年由英国颁布,后该国又于1889年制定了第一部仲裁法,并于1892年建立了伦敦仲裁院。但18世纪英国普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不能以自愿协议的方式排除法院对一般法律问题的司法管辖权。直到1979年英国仲裁法正式颁布后才彻底解决了仲裁的独立性问题。

伦敦国际仲裁院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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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商品经济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使得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为了快速有效解决民商纠纷,欧洲一些国家借鉴英国、瑞典等国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纷纷以立法的形式将仲裁制度确立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中包括法国、德国、荷兰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以及随后出现的比利时《司法法典》、瑞士《国际私法法案》、韩国《仲裁法》等,均有仲裁制度的详细规定。


此后进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跨国性的民商事纠纷也逐渐产生并增多,仲裁开始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途径并越来越受到重视。此时,仲裁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纠纷的民商事仲裁走向了国际上的多边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有效快速地解决着国家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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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适用之初,仲裁裁决的执行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自主履行,立法上没有确立仲裁的地位。后来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制定各自的仲裁立法,确立了仲裁的法律地位,使得仲裁裁决具有了约束力,其履行也有了保障。仲裁的形式也从临时仲裁到机构仲裁、从国内机构仲裁到国际仲裁机构、专业仲裁机构发展转变。为了保证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各国开始缔结国际公约,缔约国所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可以在其他所有缔约国内得到承认和执行。例如《日内瓦协定》、《日内瓦外国仲裁裁决执行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国际商事仲裁欧洲公约》、《美洲国家国际商事公约》。在各类国际仲裁公约以及各国国内仲裁法律制度出现了一系列冲突后,为了推动各国仲裁立法的统一,195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促进了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的大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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